我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依照2008年9月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 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而现在“羞答答”,甚至根本不愿见人的转基因标识,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暴露出经营者没有遵守合法合规经 营的法定义务。
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存有争论、市场化营销还不被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之下,食品转基因标识“大大方方出来见人”,不仅是一种勇气,更是法定义务。对消费者而言,也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