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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获刑者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时间:2013-10-30 19:38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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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送审稿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cui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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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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