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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甲肝患者禁从事清洗消毒岗

时间:2013-10-29 15:37来源:食安中国 浏览次数:
河北省卫生厅官方网站27日公布《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障餐具集中消毒质量,确保消费者就餐安全
电子杂志          河北省省卫生厅出台办法保障餐具集中消毒质量   

    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消毒后的餐饮具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应及时调离清洗、消毒工作岗位……河北省卫生厅官方网站27日公布《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障餐具集中消毒质量,确保消费者就餐安全。

     生产场所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

    根据《办法》要求,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选择地势平坦、交通方便的清洁区,不得建在居民楼内。生产场所周围30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等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污水坑塘、垃圾粪堆、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或者其他开放性污染源;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和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满足集中消毒工艺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从业人员不得有甲肝等传染病

    河北省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做好消毒餐饮具销售记录,向消毒餐饮具使用企业提供备案证明、产品批次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证。提供餐饮具运送服务的企业,运送车辆应当密闭消毒,消毒餐饮具的盛放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易清洗消毒。

    同时,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从业人员获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一旦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清洗、消毒工作岗位。

    违规者责令限期整改

    《办法》要求,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餐饮具消毒企业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将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公布名单;停业整顿到期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河北省要求,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公布已经备案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名单,定期公示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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