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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

时间:2013-10-27 21:02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12号 【发布日期】 2013-10-21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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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12号
【发布日期】 2013-10-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
 
  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我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cui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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