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联系我们 fenge2
logo
虚位以待
 当前位置 您当前所在位置:食安中国 > 新闻中心 > 法规标准 >

构建食品召回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3-10-24 14:02来源:食安中国 浏览次数: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健康。针对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存在问题,本文浅述了我国食品安全召回的一些法规制度发展历程,研究了当前发达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结构。。。。。。
电子杂志     
 
  黄丹枫  南京工业大学食品与轻工学院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愈来愈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前政府与公众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贯穿于食品生产、物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针对每一个环节,都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法律及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办法。
  食品召回制度是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减小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体系健康平稳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相对于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国食品的召回与退市制度目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关键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1 我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关键问题的思考
  几个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食品召回有法可依。颁布了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建立健全了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第二,监管有效进行。各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第三,执法力度大。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使得管理效率高。第四,建立了完善的食品信息溯源系统。由此告诉我们,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1.1 强化立法
  我国目前已经对食品安全予以立法管理,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着法律不完善,缺乏系统性,部分领域立法缺失,部分条款立法不明的现象。目前我国缺少一门具有权威性的食品召回管理的法律,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在食品召回管理中,部分法律条款不明晰,执行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很有必要针对食品召回进行专门的立法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监管主体,召回级别,召回种类,召回程序,召回惩罚制度等内容统一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使食品召回真正有法可依。
  1.2 明确监管
  食品安全管理不是一个行政部门就可以全面监管的,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相互协作。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农业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比如农业部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来源安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者的场地的卫生达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安全,并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的强制检验及出入境食品的卫生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中的食品安全。
  由于食品召回管理过程涉及到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产业链,而多部门监管导致职能不清,在食品召回的监管与执行上缺乏效率,同时存在着食品安全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执法部门定位不清等问题,由于行政权限划分界限不明,多头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现象并存。同时因为监管部门的不统一,导致了监管执法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
  目前已经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主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但是依然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建议国家成立一个食品行业监管委员会,类似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这样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执法和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法规和条例,统一执行,赋予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和执法权,跟公安部门建立紧密的执法关系,对于严重的的食品犯罪,予以坚决的查处和执法。
  1.3 明确法律界定,加强执法与惩罚力度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手段是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提高法律打击力度,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明确定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条文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为食品安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1)未能明确监管层面的法律定义,单纯的食品事故只能由受害个体进行维权处理,对于批量出现不安全食品,未能明晰法律条文。(2)食品安全量刑太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违反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才3万元罚款。从经济层面无法起到处罚作用,相对于违法行为的牟利,实在微不足道。(3)食品召回执法的执法力度不明晰。
  为了从法律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查处力度,必须在当前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基础之上,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处罚细则,明确食品安全的主体:生产者,消费者及监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食品安全违规与犯罪行为,定义详细的处罚方法,以”食品安全无小事“的原则去定义处罚力度,要执行高标准严要求。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不但要处罚相关的犯罪分子,对于相关的执法监管者,也要定义明确的行政处罚及犯罪处罚。
  1.4 食品信息系统的建立
  1.4.1 物联网技术的食品溯源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先需要做的是,切断不安全食品的流通,检查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展。基于物联网技术食品溯源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当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食品溯源,及时禁止不安全食品继续流通,同时可以追回不安全食品,另外最重要的功能是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给监管者和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经有无锡物联网研究院,南京邮电大学等研究机构已经开始研究物联网在食品召回体系中的应用,通过RFID、移动网络、互联网等技术,初步实现了物流链溯源。
  1.4.2 基于移动网络和互联网的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目前可以通过建立食品监管网络,结合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定时公布官方对食品物流检验的结果,将安全食品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公众。同时任何不安全的食品因素,都及时通过网络发布,保证食品体系的安全。
  1.5 食品安全保险及补偿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关乎公民健康,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目前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公民损失,还没有很好的方法,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大多数无法及时得到责任主体相应的补偿,不但承受了身体上的折磨,同时承担了一定的心理上的打击。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应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保证公民在意外状态下的安全,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险和补偿制度,应该成为食品安全召回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食品安全保险金应该由食品生产制造企业定期缴纳,作为食品安全保险的基金,由专门机构管理运营。
  在食品召回体系中,增加保险评估赔付的阶段,一旦发生食品召回,在制定召回计划的时候,就制定保险介入方案,根据食品安全保险的详细细则,及时提前赔付受害主体的损失,之后由保险公司对相应的责任主体收取相应的费用,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在第一时间能拿到赔偿。针对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召回的处理阶段,必须依据保险的相关条例,除以对应的罚款,罚款进入保险基金,保证后续基金的稳定运行。
  2 总结与思考
  本文针对我国今年频出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并进一步分析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召回体系,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召回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立法和监管的建议,列举了当前立法的不足,给出相关立法和执法的建议,提出了基于物联网技术的信息化食品召回办法,最后提出了在召回体系中增加食品安全保险补偿制度的方案。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这是一个大的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去不断完善该制度,使之能真正成为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的一道屏障。
  参考文献
  [1] 王宇。《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探析》[M],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3月。
  [2] 苏保涛。《对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9,(68)。
  [3] 朱晓东。《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中顾法律网。
  [4] 史林谦,向恒阳。《不合格食品处理方法探讨》[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18)。
  [5] 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法律教育网。
  [6] 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食安中国
(责任编辑:yangj)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分隔线----------------------------
fenge6
社区
kuang
 新浪微博
fenge6
 新闻24小时点击排行
fenge6
 《食品安全导刊》专区
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2014年6月刊
杂志订阅
在线投稿
杂志刊例
2013-03
2013-1~2
2012-12
更多>>
fenge6
关于网站 | 申请链接 | 广告服务 | 媒体合作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