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散装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近日,鹿城区在全市率先出台《鹿城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办法(试行)》,从而有效填补了自《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全市在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管规范性文件上的空白缺页。
该《办法》在《食品安全法》法定要求的基础上,分为总则、市场准入、经营规范、市场退出、法律责任、附则共六部份。规定散装食品经销单位要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设置相应隔离标志,防止交叉污染;配备相应的销售工具和防尘、防蝇、防腐设施;在食物标签上须增加标注配料表、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安排专职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食品,销售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等,此外,还明确规定完善下架退市制度,对过期食品或不合格食品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防止问题食品再次流向市场。
该《办法》试行以来,进一步细化我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散装食品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等现象,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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