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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后悔权”制度

时间:2013-08-28 10:47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颇受关注。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
电子杂志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颇受关注。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责任编辑:cui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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