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复杂的加工工艺使谷氨酸钠失去了检疫的意义
谷氨酸钠即味精的生产加工工艺步骤为:玉米原料一淀粉一加水调浆一糖化一加火碱中和一用活性炭脱色一过滤一发酵一提取谷氨酸一加纯碱中和一脱色一过滤一蒸发、结晶一分离一湿谷氨酸钠一烘干一筛分一包装一成品谷氨酸钠(味精)。
上述工艺流程图中可以看出,玉米原料经过发酵、酸碱的中和以及高温结
晶、烘干等过程处理,形态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疫情风险已不复存在,不需检疫。
二、统一掌握检验检疫类别。确定检验方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El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El录》)中所列谷氨酸钠的商品编码是2922422O00,实施的检验检疫类别是M。P/Q即进口商品检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而味精报检出口时的检验检疫类别,在《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所列味精的商品编码是2l03901O00,实施的检验检疫类别是R 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际上,谷氨酸钠和味精是同一种商品,仅名称不同而已,从上述味精即谷氨酸钠的加工工艺来看,实施检疫已没有多大意义,相反,对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所形成的残留实施检测则更显得重要些。所以,谷氨酸钠作为食品,需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即R/S。
三、谷氨酸钠的检验检疫依据明确了品质检验
目前,有关谷氨酸钠的检验标准,我国只有GB厂r8967—2000,仅列出口甄理了谷氨酸钠的含量、硫酸盐、比旋光度、透光率、铅、砷等理化检验项El,未对检疫项目作任何要求,表明了检验的重要性。
四、谷氨酸钠的用途和国外进口商的品质要求,再次显示出检验的重要性
谷氨酸钠作为鲜味剂,以食用为主要用途出口。谷氨酸钠在国外广泛应用于火腿、香肠及其他食品中,来加食品的鲜味、改善风味和口感等。国外订购谷氨酸钠时,在合同或信用证中一般注明所需谷氨酸钠的含量和规格等条款要求,部分进口国家还注明重金属限量要求等,却从未对检疫提出过要求。据统计,近年来,进口谷氨酸钠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俄罗斯、波兰、印尼、马来西亚、奥地利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未曾对检疫提出过要求,而多数进口国家要求出口商提供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或品质证书。
综上所述,对谷氨酸钠实施品质检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避免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是准确的检验检疫方式。因此,对出口食用谷氨酸钠实施品质检验时,除依据GB/T8967-2000标准进行检验外,还应增加味精卫生标准GB2720—1996,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责任编辑:cui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