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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14 14:35来源: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网站 浏览次数: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
电子杂志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原标题: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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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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