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是指青海省的餐饮单位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备案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青海省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照本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报当地县餐饮监管部门备案。
四、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表;
2、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进货发票复印件;
6、食品添加剂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
7、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台帐;
8、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承诺;
9、监管单位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备案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审查,审查后台帐退回企业。
六、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使用前15日内将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七、监管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备案材料需要核实的内容,备案部门应结合区域监管工作,到企业实地实施现场核查。现场
核查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八、监管部门在备案工作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九、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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