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作为百姓饮食生活必需品,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控此类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维护调味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有效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于2012年2季度在市局监管部门组织下,对市属生产调味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抽查和检验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抽查对象
朝阳市所属24家调味品生产企业抽查的酱油、食醋及酱类3类产品32批次。各类产品抽查批次见表1。
1.2 抽查及检验方法
1.2.1 酱油:按CCGF121.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酱油》规定执行;
1.2.2 食醋:按CCGF121.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食醋》规定执行;
1.2.3 酱:按CCGF121.5-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酱》规定执行;
2 检验结果
2.1 抽查产品检验结果汇总
产品检验结果汇总见表2。
2.2 抽查企业结果汇总
企业检验结果汇总见表3。
2.3 不合格产品检验参数分布
分布情况汇总见表4。
3 讨论和建议
3.1 讨论
抽查结果表明,3类调味品生产企业抽查合格率仅为75%,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质量指标均为理化指标,而且多数为监督抽查规范规定的A类指标,暴露出了在此类产品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苯甲酸是酱油、食醋产品常用防腐剂,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以苯甲酸计)为1.0g/kg,苯甲酸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缺乏质量安全意识,对超量使用此类添加剂的危害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企业生产技术人员缺少定量使用添加剂的常识,要么产品未计量、要么添加剂未定量。氨基酸态氮是酱油产品及酱类产品的关键质量指标,出现此类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产品未按工艺要求进行发酵,初产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二是对产品按等级进行调配时过度稀释。而食醋和酱类产品总酸不合格主要是由发酵环节未按工艺条件操作造成。另外,除苯甲酸指标外,氨基酸态氮、总酸均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此类问题的出现也暴露出企业自检机构没有真正的发挥职能、形同虚设的问题。
3.2 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此建议监管部门首先要强化对企业管理者、相关部门及各级质量责任人员《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二要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企业严格工艺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三是对不合格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增加监督频次或者加重处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最终达到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证产品合格出厂,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食品安全法。
[2] CCGF121.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酱油》。
[3] CCGF121.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食醋》。
[4] CCGF121.5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酱》。
[5] 《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6] 《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7] 《酱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8]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9] 岳蕴瑶等,绵阳市2011年食品污染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2,09(2144-2145)。
来源:食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