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食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