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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家解读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

时间:2013-05-16 09:55来源:荆楚网 浏览次数:
因被评价为专门针对食品犯罪、迄今为止最全面系统,《解释》引发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高度关注。昨日,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法制办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了《解释》的8大亮点。 定罪量刑情节作出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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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评价为“专门针对食品犯罪、迄今为止最全面系统”,《解释》引发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高度关注。昨日,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法制办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了《解释》的8大亮点。
  定罪量刑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针对以往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
  原来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此次,《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将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改为罚金的起点。
  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
  将婴幼儿食品安全单独列出,而且处罚尺度更严格。整个《解释》中至少3次以上提到婴幼儿产品,针对性很强。
  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明确
  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滥用“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
  把处罚的范围大大延伸,首次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以前的司法实践针对追究添加剂本身存在问题才进行追究,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这些都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然而,《解释》实施后,像一些原本允许使用的食用色素、防腐剂等等,如果使用得不适量或者超越范围,都纳入犯罪范畴。
  生猪私屠滥宰定罪非法经营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将按共犯论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为此,解释首次惩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共犯。
  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处罚
  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武汉专家解读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 总结8大亮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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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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