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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束缚 健全法规 流动饮食摊呼唤保护和监管

时间:2013-01-10 11:05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近日,本网对于西安流动摊贩的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认为,流动摊贩一方面弥补了用餐的空缺,同时存在一系列问题,应该建立监管制度。大家认为,好的制度才能保证无论是终日操劳的小摊贩还是繁忙执法的城管人员亦或是每一个吃到摊边食品的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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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网对于西安流动摊贩的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认为,流动摊贩一方面弥补了用餐的空缺,同时存在一系列问题,应该建立监管制度。大家认为,好的制度才能保证无论是终日操劳的小摊贩还是繁忙执法的城管人员亦或是每一个吃到摊边食品的人遇到问题都有法可依,面对侵权都有一个制度性的东西来保障合法权益。
 
  在记者调查中,河南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保护和监管流动摊贩;同时,渭南也已建立起试点;有关人士认为,西安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可以借鉴蔬菜早市和放心早餐模式。
 
  河南:流动摊贩通过申请、备案可获得经营地点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获得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通类、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各自监管进行了最终的职责划分,并明确对所有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都要进行备案管理。
 
  该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重新进行了监管职责划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由质监部门监管;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属于质监部门管理;没有固定场所的,即流动摊贩,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不管有什么样的固定场所,只要从事餐饮行业的,就归药监部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畜牧等部门要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
 
  同时该办法对有关流动摊贩的最新规定表明:所有无固定店铺的食品经营者,无论是流通类食品摊贩还是餐饮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取得经营地点15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药监部门备案。
 
  渭南:整合监管机构 避免多部门互相扯皮
 
  目前,陕西省渭南市也正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模式的大致思路是:对有关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包括小摊贩)、食品流通、生猪、牛羊屠宰等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由新成立的市食品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改变由多部门共同管理,但没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落实的食品监管模式。改革的重心在于通过理顺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的关系,基本实现由分段监管为主向品种监管为主的转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新机制。
 
  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涉及整合监管职能、许可管理、执法职能、技术资源四方面,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监管重心下移为重点,着力解决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从整合监管机构的内容规定看,渭南改革是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除继续承担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外,增加有关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生猪、牛羊屠宰等监督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相应职能,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市农产品执法监督支队,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市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全市公安系统增设食品安全侦查机构,主要负责侦查和制止食品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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