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日益兴盛,在网上购买食品也成为了一种时尚和潮流,但与此同时,因为网络食品交易的网络性和无店铺的经营方式等特点,品质、监管和责任承担都比一般的食品要复杂。目前法律对网络食品规定非常少,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食品交易现实。
对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立法,填补立法空白。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我国应当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互补,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料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
其次是出台新的食品标准。我国的标准化法 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而且由于农业、卫生、质检等监管部门分别从各自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导致了对同一食品有不同安全标准,同一检测项目有不同限量值要求的现象,由于均为国家强制标准、食品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同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10年以上标龄的占 1/4,个别甚至已超 20年未修订,造成了食品标准落后缺失、混乱无序、矛盾冲突,成为了我国食品安全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此外,在监管上,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销售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标明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产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信息。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在赔偿程序上,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实行网上先行赔偿制度,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网上食品销售先行赔付基金,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向在该网站上从事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先行赔偿金,建立网上先行赔偿专项账户。
最后,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留意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信誉好的网购商场或连锁店购买自己熟悉或大众熟知的品牌,留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建议消费者将与卖家的一切网购聊天记录妥善保存,这样在出现纠纷时,能及时举证,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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