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二次审议,在初次审议中被删减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过重新修改后,被重新加入到二审中来。
据了解,草案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在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
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食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