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流程所涉及进出口乳与乳制品范围包括:新鲜生乳、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营养强化乳粉、奶油、炼乳、乳醋、乳清粉及其他乳制品。
2. 检验检疫依据
2.1检验依据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2.2中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
2.2.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4检验标准
3.报检
3.1报检时间和地点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2报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
3.2.1进口乳与乳制品的报检
报检人在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3.2.1.1必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安全、卫生评价资料、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或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动植物检疫证书、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3.2.1.2必要时提供的证单及资料:装箱单、信用证、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2.2出口乳与乳制品的报检
除按有关报检要求外,还需提供,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等。
3.2.3报检资料的审核
3.2.3.1严格随附单据审核。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对于安全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与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单证,检验检疫人员要严格审核。
3.2.3.2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3.2.3.3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异议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暂缺部分单证时,经与施检部门共同协商,在不影响检验检疫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由报检人提供后补证单资料的声明,可先予受理报检,并在规定时限内由施检部门催促报检人补齐有关证单资料。电子报检随附单据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据时实施。
3.3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3.4.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口的;
3.4.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4.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3.4撤消报检
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报检人逾期不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自动撤消报检的,有关证单归档整理o
4.检验检疫
4.1检验检疫方式
4.1.I根据产品的特性、质量状况、风险等级、批量大小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以及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的不同要求等情况,采取批批检验、共同检验、分类管理检验、过程检验、安全卫生监控检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或模式的组合。
4.1.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验检疫机构须实施自检或提高自检率:
4.1.2.1需进行检疫时;
41.2.2进口国家/地区明确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时;
41.2.3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时;
4.1.2.4新投入生产或因故停产(包括季节性生产)恢复生产时;
4.1.2.5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时;
4.12.6其他认为必要时。
4.2现场检验检疫
4.2.1现场查验
检验检疫人员应即时赴装卸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输工具、卸货机械、场所、仓库等实施检验检疫。
4.2.2装卸现场的监督查验
装卸现场是指装卸迸出口乳与乳制品的有关环境,它是对进出口食品造成污染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应有专用装卸场地,场地必须清洁,无任何污染物;装卸机械设备必须清刷,不得有漏油或严重脱漆、脱屑等现象;仓库的地面墙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病媒生物的存在,乳与乳制品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设备等。
4.2.3运输工具与集装箱的卫生监督
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进行。核对集装箱号、铅封号。检查集装箱门上是否有危险品、易燃品等标志。检查集装箱的密封有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货物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查集装箱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熏蒸剂的使用方式及清除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做好记录,并请货主或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摄像一并存档。
4.2.4包装查验
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有无胀气现象;有无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
4.2.5感官检验
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胀罐,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4.2.6数重量检验
根据合同、装箱单、提/运单等文件,对货物进行检验。
4.3标签核查
预包装的进出口乳与乳制品应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的规定,按国家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是否符合GB2760的规定,标签检验的内容:
1)报检的进出口乳与乳制品标签是否与经标签审核合格相符;
2)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所包装的进出口乳与乳制品相符。
4.4抽样
4.4.1进口乳与乳制品的抽样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原则上应符合GB/T5009.1-1996和GB4789-94的抽制样要求。
4.4.2抽制样的要求
抽样工具和容器都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将有害物质带入样品中。抽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卡片或标签、记明:样品名称、编号、产地、采样时间、地点、生产日期、批号、集装箱号等,经办人姓名等。抽样在适宜条件下保存,应尽快送往检验室检验,特别是非定型包装的食品,需检微生物的,应尽'快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冷冻食品,应在解冻前送检等等。总之,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既不能使食品受到污染,也不能发生变质、霉变、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对有些进口小批量食品,品种多数量少,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即每次抽取品种的10%左右。
4.4.3抽样数量
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kg,液体、半液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L;固体、半固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kg。抽样时要填写采样凭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报检号,数量,采样时间等。
4.4.4有关产品的取制样参照下列标准
1)GB2746-1999酸牛乳
2)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
3)GB5408.2一1999灭菌乳
4)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5)GB/T5414-1985稀奶油
6)GB5415-1999奶油
7)GB5417-1999全脂元糖炼乳、全脂加糖炼乳
8)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9)GB11674-1989脱盐乳清粉的卫生标准
10)GB13102-1991食品工业用甜炼乳卫生标准
4.4.5样品送检
4.4.6抽样完毕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送检单中所列检验项目是检验检疫人员根据上述"2.检验检疫依据"而确定。
4.4.7进口乳与乳制品的送检应掌握以下原则
1)按国家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多项或单项填写。
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乳与乳制品, 应针对性的进行病原体的检验;在某一时期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公布的在某种乳与乳制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加做该污染物的检测。
3)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进口乳与乳制品,应详细进行调查并针对性检验。
4)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参照合同执行。
4.5实验室检验
4.5.1实验室检测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进行。
4.5.2凡国家尚无检验方法的可参考国际公认方法进行。
4.5.3进口乳粉除按照我国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理试验,其他进口乳与乳制品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理试验。试验方法按照国卫检发(91)第1号文附件1进行。
4.5.4来自放射性疫区的进口乳粉必须加做放射性检测。进口婴儿乳粉必要时加做放射性检测。
4.6检验检疫记录
4.6.1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产地、批号、规格、数(重)量、货物、包装及抽采样情况、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检疫情况、送检项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依据、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4.6.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必须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检疫人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名。
4.7结果判定和处理
4.7.1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判定为合格。
4.7.2不合格的判定
4.7.2.1感官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出现场否定的判定。
腐败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含有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无生产/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的;容器、包装破损、胖听、胀袋或漏气、渗漏的;经审查货物与报验单据不符的。
进口乳与乳制品检验检疫中发现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使用来自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因为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国务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规定不允许进口的;其他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
的。
4.7.2.2检测结果的判定:进出口乳与乳制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放射性元素;动物实验;使用非食品原料;使用我国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量超过标准的;药物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其他(乳与乳制品限量标准要求详见本章第四节)。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都可判定为不合格。
4.7.3不合格的处理
4.7.3.1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和要求的进口乳与乳制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4.7.3.2不符合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出口乳与乳制品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经加工整理,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出口。
4.7.4复检
4.7.4.1进口乳与乳制品的复验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4.7.4.2出境乳与乳与乳制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
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执行。
4.8样品管理
4.8.1进口乳与乳制品的留样和样品管理工作按照《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执行。
4.8.2出口乳与乳制品的留样与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4.9出口口岸查验
4.9.1查验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内容与对外约定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及有关补充通知要求进行。
4.9.2记录
口岸查验应填写查验记录。查验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规格、数/重量、批次、输入国家/地区、标记与号码、查验情况、地点、产地检验检疫证单号、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4.9.3规定和处理
4.9.3.1查验货证相符,包装封识完好者,则准予放行。
4.9.3.2货证不符者不得予以放行,并应及时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处理。
4.9.3.3按对外约定要求,换证凭单中检验检疫项目不全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补检,如符合对外约定要求,则准予放行;经补检不合格者,不予放行,并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协商处理。
4.10风险预警管理
4.10.1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收集整理现场查验记录、实验室检验报告、样品、处理情况,根据风险分析的原理提出预警管理措施建议。将不合格情况,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三类风险级别进行分类,按相应的时间期限上报。
4.10.2按国家质检总局预警通报的要求组织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5.证稿拟制和签发
5.1证稿证单格式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证书证稿的用语应该力求公正、准确、真实、可靠,并符合要求。
5.3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施检人员拟制《不合格通知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出口乳制品的证书有效期为60天,鲜乳有效期为7天。
6.监督管理
6.1监督管理内容
6.1.1对进口乳与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代表、业务主管人姓名、联系电话、遵守检验检疫法规情况等。
6.1.2对出口乳与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出口乳与乳制品卫生注册的声申请与考核,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6.l .3日常监督工作中,采取不定期的巡回下厂的办法。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加工检验人员的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的要求;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检验工作质量要求;质量记录的控制;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生产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6.1.4对出口乳与乳与乳制品企业的产品批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6.1.5对出口乳与乳与乳制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的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6.2监督管理方式
6.2.1依照《国家乳与乳制品管理办法》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对出口乳与乳与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2.2日常监管由具体分管商品的施检人员进行。根据具体情况既可进行专项检查也可结合下厂检验完成。
6.2.3检验检疫人员应下厂监督检查,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座谈讨论,广泛调查研究,并检查工厂的各种记录。
6.2.4检验检疫人员将监管检查情况认真填人《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记录》,一式二份,由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和厂方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查,以作下次检查时评价整改的依据。对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应跟踪监督检查。
6.2.5对企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2.6检验发现不合格食品,填写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表,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附详细材料。
6.2.7日常统计工作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6.2.8按有关规定撰写乳与乳制品质量分析和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国家局。
7.归档
7.1商品档案
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档案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7.1.1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监管的法规、规定和办法。
7.1.2商品质量标准和方法标准。
7.1.3历年来检验检疫和监管的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材料。
7.1.4国内外有关该商品的质量、业务、技术信息。
7.1.5行业的有关规定。
7.2企业档案
7.2.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注册、登记管理情况的资料。
7.2.2历年来该企业的出口质量情况分析。
7.2.3历年来该企业的出口数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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