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分类、抽样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896 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
3 检验分类
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都应进行交收(出厂)检验,交收(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等,对加工产品还应包括理化指标,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出厂)。
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进行检验,同一类型加工产品每年应进行一次;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生产周期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b) 加工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加工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3.3 认证检验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应按本标准第4章确定的该产品相应的标准中的全部指标进行检验。
3.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质量进行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抽查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 检验依据
4.1 已颁布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应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4.2 未制定绿色食品标准但仍在绿色食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依据的确认程序如下:
—将申报的产品与已有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进行共性归类,若其特性和生产情况等与已颁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相同或相近,可参照执行现行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查询检索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若有分级时按其标准的优(特)级或一级指标执行。
—企业标准基本符合绿色食品有关质量要求的,执行相关企业标准。同时认证机构可根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和农(兽)药等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
—以上方法都不适用时,认证机构组织专家按绿色食品标准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执行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审查、修改后,由企业在其所在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企业标准形式备案后执行。
5 抽样
5.1 组批
5.1.1 种植(养殖)产品
产地抽样时同品种、相同栽培(养殖)条件、同时收购(捕捞、屠宰)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抽样时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包装车间或仓库抽样时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1.2 加工产品
同一班次生产的名称、包装和质量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抽样方法
按照NY/T 896的规定执行。
6 判定规则
6.1 结果判定
6.1.1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任何1项卫生(安全)或微生物学(生物学)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1.2当绿色食品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相应的国家限量标准被修订时,新的国家限量标准严于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时,则按国家限量标准执行;现行绿色食品标准严于或等同于新的国家限量标准则仍按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
6.1.3 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中对每个项目均要作出“合格”、“不合格”或“符合”、“不符合”的单项判定;对被检产品应依据检验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6.2限度范围
初级农产品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感官有缺陷的样品应做记录,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个体质量计算。每批受检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 %,且样本数中任何一个样本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
NY/T 1055-2006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pdf |
(责任编辑:fu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