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序 号 原料品种 备 注
1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
2 茶叶
3 大米
4 禽肉
5 禽蛋
6 猪肉
7 兔肉
8 蜂产品
9 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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