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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香糖”为名走私保健品 案值2.45亿元被查获

时间:2012-05-21 09:57来源: 浏览次数:
黄埔海关今天透露,该关在国门之盾行动中,查获一起以口香糖为名,走私保健品大案,案值2.45亿元。 据介绍,今年4月初,该关通过监控发现,有人在短期内通过费用较高的快件渠道大量进口口香糖这种低价值商品,与市场实际相悖。同时,海关还注意到,申报发件单位全部来
电子杂志          黄埔海关今天透露,该关在“国门之盾”行动中,查获一起以“口香糖”为名,走私保健品大案,案值2.45亿元。
  据介绍,今年4月初,该关通过监控发现,有人在短期内通过费用较高的快件渠道大量进口“口香糖”这种低价值商品,与市场实际相悖。同时,海关还注意到,申报发件单位全部来自台湾,申报收件单位涉及珠三角各地,且收发货公司名都以6个字为主。海关办案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均未能找到相应的快件收发货公司。
  根据掌握的情况,黄埔海关迅速展开工作,很快摸清了整个走私网络的基本情况。经查,香港泰利环球有限公司曾某与深圳吉利来进出口有限公司谢某、香港金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余某、珠海域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某等人合谋,将bHIP能量饮品、诺丽全果粉、AC-11活力片,分成散包装,以“口香糖样品”、“果汁冲剂样品”的名义,通过快递方式申报进口后进行包装,再分销至全国各地销售。
  2009年至案发,曾某等人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共走私进口bHIP能量饮品713万包,诺丽全果粉近1142万包,AC-11活力片近886万片,涉嫌利用快件渠道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保健品,案值2.45亿元。
  4月19日,黄埔海关成立联合行动小组,在深圳、东莞、珠海等地同时展开行动,成功捣毁这一特大走私团伙,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名,并依法扣押涉案保健品2100箱。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明确,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在此案中,走私嫌疑人未提供上述任何有效证明,涉嫌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逃避应当进行的检验检疫和进口保健品所需证明。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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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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