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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命名

时间:2012-04-17 11:37来源: 浏览次数:
保健食品命名不规范会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错误服用,影响身体健康。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最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同时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对保健食品命名进行规范。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指出,保健食品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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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命名不规范会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错误服用,影响身体健康。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最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同时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对保健食品命名进行规范。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指出,保健食品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有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保健食品命名时禁止使用“天然”、“祖传”等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绝对化词意、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也不允许以“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词语命名。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发布前已经受理申请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以批准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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