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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集社会意见

时间:2011-12-15 16:22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12月13日,卫生部在其网站公布《餐饮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餐饮业单位的选址和餐具设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次《规范》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
电子杂志          12月13日,卫生部在其网站公布《餐饮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餐饮业单位的选址和餐具设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次《规范》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根据《规范》,今后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例如,《规范》明确,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同时,《规范》还要求,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此外,《规范》中还规定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0㎡及以上的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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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2014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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