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工商、质监部门取消垂直管理,还有一个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原因,就是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地方政府需要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工商、质监部门继续实行垂直管理,使得地方政府与工商、质监部门之间权力不清、责任不明,不利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与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行政部门,如果工商、质监两个部门继续实行垂直管理,也不利于两部门与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角度讲,除海关、税务等少数部门以行使中央层面(或省级)职能及其延伸职能为主,确需由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外,大多数行政部门的职能主要属于地方事务的范畴,在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关系渐趋明确的稳定框架下,大多数部门都是不应实行垂直管理的,他们在履行职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能指望由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来解决,而应当寻求在地方内部治理结构中得到解决。
以权力的来源划分,地方治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上级和外部,称为“外源型治理”;另一种模式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基层和内部,称为“内生型治理”。一个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直接与当地百姓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他们的权力如果来自上级和外部,未必能够产生多大的责任压力。反之,如果职能部门的权力来自地方内部和基层,由地方政府和百姓给他们的工作打分,他们就可望产生更大的责任压力,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更加尽心尽力。工商、质监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是一种权力由上而下运行的“外源型治理”模式,体现了传统的管制思路;现在两部门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采取权力水平运行的“内生型治理”模式,体现了现代的“善治”思路。
当然,取消垂直监管之后,人们难免担心,工商、质监工作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上级部门需要加强对地方工商、质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政府、社会各方面也要形成治理合力,严防地方保护主义趁机反弹。从长远看,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工商、质监工作的干扰,不能谋求重回垂直管理的老路,而只能在完善“内生型治理”上做文章,通过地方权力部门之间的协调制衡,以及公众权利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从内部破除某些权势部门和权势人物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从根本上讲,需要实行更广泛的地方民主选举和基层自治,强化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巩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权利本位。 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促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对食品安全等地方事务负责,对当地百姓的权益和福祉负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实现“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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