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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10-14 11:42来源: 浏览次数:
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也下发紧急通知,作出了相关部署。作为基层工商机关,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准确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不同于食品,但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畴 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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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也下发紧急通知,作出了相关部署。作为基层工商机关,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准确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不同于食品,但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畴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自然需要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内涵及外延,准确区分食品与食品添加剂。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还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满足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可见,食品添加剂具有3个特征:一是属于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出于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情况看,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食用的物质。

    显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使用“成品和原料”的表述词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使用“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的表述用语,都说明食品概念的外延要大于食品添加剂概念的外延,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基层工商机关应当明确认识,坚决依法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应采用分类监管模式

    从食品生产的技术角度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关系密切,并且在贮藏、运输、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多的共性。因此,基层工商机关在开展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时,可以借鉴食品安全监管方法。但是,食品添加剂毕竟不同于食品,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还应当注意一定的特殊性,采取不同的措施。

    1.抓住共性特点,直接借用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些思路和方法。

    共性之一:抓源头。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关键在于抓好源头,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也是如此。因此,基层工商机关在以往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推行的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尤其是推广使用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系统等,同样可以运用到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中,通过重点监管批发配送环节,使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流转、供应等环节都在有效监控之下,一旦出现问题食品添加剂,可以立即查明进货渠道和市场流向。

    共性之二:突出包装标志情况检查。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往往通过食品的包装标志来体现,食品添加剂也是如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包装,并且包装必须具有标签,必须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笔者认为,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散装食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禁止食品添加剂进行散装销售的。而目前市场上的常见食品添加剂(如碱面),还在以散包装的形式销售,应当依法予以清理。

    2.注意结合食品添加剂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从事现场制售的行为,规定由工商机关负责监管,这一任务非常艰巨。据调查,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里现场制售的食品,主要是蛋糕、面包、馒头,这恰恰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最普遍、最多的食品。
    目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而据统计,仅在一块小型蛋糕的制作过程中,生产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就达50多种。
    面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特殊情况,基层工商机关应当注意从流通领域追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源头和批发环节,办法是督促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建立全面、准确的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做到来源清楚可查。对于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在经营场所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用量标准以及制作工艺,接受行政机关、消费者的监督。

    应当要求经营者对于现场制售的食品加贴散装食品标签,散装食品标签的内容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尤其是在夏天较为炎热的季节,对于自制食品的保质期限要严格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3.分类处理法律适用等问题。

    在流通环节,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有很多,比如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定“预包装食品零售”,即不是食品经营户而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经营范围中核有“预包装食品零售”,即食品经营户擅自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持有有效证照的食品经营户经营合法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等。基层工商机关应当逐一具体分析,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严格检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检查进货记录,严肃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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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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