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罚到倾家荡产,剥夺其再犯能力。”“严历打击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昨日市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重要内容,标示着全市法院系统对食药品安全案件将实行铁腕严判。
意见总领:涉及到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绝不手软。
《意见》中指出,对实施危害食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对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及到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诉讼保护: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发布临时禁令防止有毒有害食药品流入市场。
在加强刑事打击的同时,要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可能流入市场的,法院将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发布临时禁令或扣押、查封标的物,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
打击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是保障诚信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着眼于加大食品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依法审理食品药品生产领域的商标侵权等案件,引导食品药品企业树立保护品牌、珍稀品牌意识。
在依法制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过程中,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出诉前临时禁令,限制被控侵权的食品药品诉讼中继续在市场流通。
监管细化: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法院有权对其提出追刑建议。
《办法》还对惩治食药品安全职务犯罪作了强调,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
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将加大对食药品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食药品卫生监管的行政行为。发现食药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对于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院有权提出追刑建议,而对于违纪人员,则会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行政审判方面,强调在依法支持合法食品卫生监管行政行为的同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参与食药品安全综合治理。
举证分配:消费者在食药品上判断、认知能力较弱,在举证方面对受害者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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