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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时间:2011-05-31 12:24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
电子杂志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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