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联系我们 fenge2
logo
虚位以待
 当前位置 您当前所在位置:食安中国 > 技术前沿 > 添加剂类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时间:2010-12-30 16:19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37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
电子杂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37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精),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第81号)的规定执行。

  三、已被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如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予以换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生产许可。

  换证工作应当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自2011年3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使用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卫生部制定或指定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问题产品,召回已销售的问题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适时关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制订或指定进展情况。食品添加剂标准一经卫生部制订或指定,应当及时受理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分隔线----------------------------
fenge6
社区
kuang
 新浪微博
fenge6
 新闻24小时点击排行
fenge6
 《食品安全导刊》专区
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2014年5月刊
杂志订阅
在线投稿
杂志刊例
2013-03
2013-1~2
2012-12
更多>>
fenge6
关于网站 | 申请链接 | 广告服务 | 媒体合作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