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修订年底完成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计划要求,开展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并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修订纳入此次修订工作范围。按照要求,整个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适用场所、范围、残留需增补
这次修订应该对加工助剂使用规定进行大的调整,不能只实行名单制。针对需要制定残留量的加工助剂品种可以参照甚至可以照搬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规定。对于加工助剂的使用范围制定,宜粗不宜细,尤其是国际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已评价过无ADI(最大允许摄入量)规定的加工助剂的使用范围可以更广泛。
会议对修订原则达成一致
1.本次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修订内容不包括酶制剂的修订工作。
2.对于既具有食品添加剂功能又具有加工助剂功能的物质应该分别按照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规定其功能、使用范围等内容。
3.按照讨论修订后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修订原则开展本次修订工作。
4.对于按照修订原则需要制定残留量标准的,应尽可能制定相应的残留量检测方法标准。
5.对于传统工业用的加工助剂但不能按照修订原则列入本次修订工作范围的物质,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