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的第C.01.004部分的(1)后面添加以下内容:
除了(1)中的要求,当药物供人类使用时,其外部标签上必须列明所有的非药物成分,或者,如果其外部标签太小,则列明的非药物成分可标注在包装袋或包装卡片上;
非药物成分必须按字母顺序或其在药物中的比例大小顺序进行标注,且必须能与药物成分明显区分开来;
在对味道、香味或药水三方面进行描述时,可在药物的成分列表中分别注明“flavour/saveur”、“fragrance/parfum”和“pharmaceutical ink/encre pharmaceutique”;
当一种药物的成分不同于另外一种时,其外部标签上应标明所有可供选择的非药物成分列表,并在前面加上“+/–”的符号或用“or/ou”或“may contain/peut contenir”进行描述。
上述添加的内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要求按处方进行销售的药物;
不要求按处方进行销售,但是只能在执业医师的监督下进行管理的药物;
在没有破损的皮肤上仅用作消毒的药物;
牲畜使用的药物。
本修订条例自登记日起两年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