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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食品标识 须标明营养成分

时间:2009-11-16 11:33来源: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浏览次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做出9条修改。为节约资源,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后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电子杂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做出9条修改。为节约资源,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后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9条新规位列其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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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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