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这部与每一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能否为公众支起一顶从农田到餐桌的保护伞?能否让危险止于公众的嘴边?昨日,本报邀请了省卫生厅、南昌市质监局权威人士以及食品业内专家就这一实施条例亮点进行逐一分析和解读。
亮点1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
解读:南昌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食品工程系主任邓泽元认为从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击中的几乎都是监管软肋,而2008年的那场“三鹿奶粉”风波,一直为人所诟病的监管链条“断裂”问题,再一次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食品追溯制度的思考。
建立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可以说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一步大跨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逐级往上追溯问题源头。
其实,国外有不少国家早就建立了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像在英国一旦发现疯牛病,有关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具体追溯到引发病原蔓延的是哪一头牛。我相信,倘若我国早些年建立了此项制度,或许就能免去那场追查“三鹿奶粉事件”真凶的拉锯战了。
亮点2
病毒性肝炎患者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条例:“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解读:对于该规定,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副局长谢建文表示,近年来,我省卫生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源也可能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今年4月24日至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卫生厅也呈交了修改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关于从事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工作人员体检制度的建立。修改意见中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但令人遗憾的是,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中并没采纳我们关于体检制度进行硬性要求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条例》并没细化的惩罚性措施出台,这项制度推行起来又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亮点3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向各行业推广
条例:“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解读:谢建文认为,我国是一个以行政为主导的集中管理体制国家。食品安全问题其实也就是食品企业诚信问题,通过行政指导,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树立企业威信,建立信用档案这项制度同时也可向各行业逐步推广。
亮点4
“中文标签”规定体现消费者知情权
条例:“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解读:邓泽元向记者介绍,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近年来,进口食品没有中文说明书,甚至同一种食品在不同城市说明书规格不一的现象比比皆是。
前段时间,“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因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销售的饮品中标明了咖啡因含量,而在中国销售片区却未进行标注一事,将可口可乐公司告上法庭,尽管官司最终以败诉告终,但引用王海的话说,这起诉讼将对食品饮料的标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果不其然,4个月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有中文标签”条款的增设印证了这位“中国打假第一人”的预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这项条款后,可以说洋酒、饮料等洋食品的外包装将换新装了。
亮点5
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实现无缝对接
条例:“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解读: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朱景新表示:《条例》第8章强调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同时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等问题。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工作,依法落实各部门职责。同时,对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实现各监管环节间的无缝衔接也有着统一协调的作用。
亮点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须上报
条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朱景新对此表示,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江西省政府有规定全省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须在2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能促进事故的处理,此次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小时内须上报写进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能更有力的保证食品安全。
目前,南昌市质监部门也将着力提高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
亮点7
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条例:“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解读:朱景新认为,保障食品安全,须对食品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控制。《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另外,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食品处理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也是企业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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