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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了更多保障 工商人员解析《食品安全法》

时间:2009-05-26 09:23来源:中国赣州网 浏览次数: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随之废止。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的生产、 销售 、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了重重保险。为让市民更好地了解这部民生法律,日前,
电子杂志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随之废止。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了重重保险。为让市民更好地了解这部民生法律,日前,赣州晚报邀请来自基层一线、有着20多年工商执法经验的章贡区工商局水南分局局长李向东、信丰县工商局铁石口分局局长梅开洋为嘉宾,围绕市民较关注的方面,结合他们的工作实践,对该法有关条款进行解读。

    “操作性强,市民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了。”近日,在谈到《食品安全法》时,李向东、梅开洋两位嘉宾均这样认为。他们表示,《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10多年了,在实践过程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并且也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问题的出现,尤其从近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来看,《食品卫生法》显得相对滞后,对于市民的保障显得力不从心。《食品安全法》就是处于这样的背景下,在原《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而诞生的。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嘉宾解读:在过去的执法中,市民购得问题食品,工商执法人员处理时,依据《食品卫生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如果消费者要求索取赔偿时,又必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并且只有两倍的价款赔偿。随着各类食品问题出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其中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又减少了处理环节,方便了消费者索赔。

    保健品迈进法律大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嘉宾解读:一直以来保健品本来就是食品,却被许多广告主有意无意地当成药品来卖,价格奇高到很不正常的地步,这是很不正常的。保健食品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体机能的提高,但是它和药品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是药品具有药理作用,能治病,而保健食品没有药理作用。《食品安全法》将把保健食品列为食品的一类进行管理,为保健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中获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嘉宾解读:目前市场上食品标准散、乱、差,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嘉宾解读: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危害。《食品安全法》规定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食品“免检”将成历史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嘉宾解读: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以往,许多企业在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后就获得了免检资格,这不太合理,因为检验的只是一个批次的产品。这一批次的产品合格,但不代表在下一批次产品就合格了,因为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出现违法行为。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散装食品应有保质期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嘉宾解读:在《食品安全法》中,对超市中常见的散装食品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三害”等。同时按照规定,自制食品和裸装食品的保质期一般是两三天,有些熟食常温下的保质期只有4个小时,保质期一过,就必须立即下架。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些食品要记得看生产加工时间与保质期,

    值得关注的其他亮点

    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法经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嘉宾解读:以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易处罚难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时,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嘉宾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将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嘉宾解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安全评价提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嘉宾解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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