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首次明确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次引入,令诸多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是否达到新法明确的安全标准,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记者近日采访获悉,今年以来,到经营产品责任险的多家保险机构咨询产品责任保险尤其是食品责任保险投保事宜的企业客户数量明显增多,甚至有的公司在今年前4个月接待的企业客户数量就达到以往历年平均的咨询数量。
首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期一些食品生产及销售行业以及保险中介向我公司咨询产品责任保险的数量,较以往增多,公司也在积极接洽,但截至目前,尚未转化为实际的投保行为。”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责任信用险事业部总经理许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介绍。
“4月末,天津一家肉食加工企业前来咨询猪肉安全、家禽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事宜。3月份开业以来,我们明显感觉到新法的即将实施,让越来越多的食品制造商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和责任保险投保事项,而不像以往那样,大多数局限于外资厂商。”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于璐巍对记者介绍称,今年以来美亚保险在华机构共接到10余家客户有关食品产品责任险的咨询,这相当于美亚保险往年平均的咨询数量。
有别于1995年施行的旧版《食品卫生法》及一系列法规,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首次专章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并在监管范围和惩罚力度上较以往有了明显强化,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这显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面对全新的法律环境,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统一的安全标准,这也意味着客观上会给食品生产商带来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索赔风险。”美亚保险副总裁曾晓曼如是认为。
奥运契机+三鹿事件
“2008年奥运会期间,奥组委根据国际惯例,参照历届奥运会做法,要求为奥运会提供食品、餐饮生产、加工、流通等单位,均要投保产品或公众责任保险,此举为餐饮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提高了对相关行业的风险转嫁意识。”许虹介绍称。
然而,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人造红枣”事件、“毒饺子”事件等,在国内外引发了中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也使得国内食品生产和加工行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包装行业、经营工具和设备提供者等,加大了生产经营风险的关注力度。
“虽然这些事件提高了国内相关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认识,但在利用保险手段转移风险方面,仍显不足。”许虹建议,在此方面国内企业应向国际社会学习如何运用简单的财务手段,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列为企业的固定财务支出并计入成本,转化到最终的产品中。
许虹解释称,对企业而言,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除了可以转嫁企业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出险后的赔偿事宜,获得保险公司的专业法律援助,最大程度保护产品信誉和企业声誉,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对消费者而言,可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相应赔偿,避免发生因企业破产而无力赔偿的问题,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虹称。
期待融入国际惯例
业内人士介绍称,目前国内外尚无具体到责任险中有关产品责任险的细分数据,但平均来看,美国市场责任险占非寿险业务的比例不低于45%,但在中国这一比例不高于5%。
“目前,我们已经承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客户,多为合资、外资企业,保险意识相对较强,为满足国外采购商要求,尤其是从国内出口至美国、加拿大、欧洲的产品,中国供货商要根据国外采购商要求购买相应的产品责任保险,并将保费支出计入成本,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许虹介绍称。
据了解,产品责任保险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国外相当普遍,在我国经营历史仅为25年,最初是为配合外贸商品出口,中国人保财险于1980年率先开办产品责任保险涉外业务,1985年开办了国内保险业务。据悉,目前人保财险针对食品餐饮行业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
“由于产品责任险是以销售量作为计费标准,如一家年销量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食品生产商,假设费率为0.3%,企业每年支付15万元保费即可获得数百万元的保障,明显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曾晓曼认为,国际经验表明,“产品责任险”能够使厂商以较低成本获得较充足的保障。
“但食品生产企业要注重保单范围而非价格,如产品责任险保单可分为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两种,承保地域也有国内和国外等差异,责任限额和特别条款的设立也千差万别,因此,企业要在比较价格的同时结合自身需求,才可达到性价比的最优。”曾晓曼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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