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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 新标准强化真实性

时间:2008-05-20 10:43来源:《食品安全导刊》杂志 浏览次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代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因
电子杂志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代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因此企业对《规定》和《通则》都要执行。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所适范围有区别
   《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还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标准号和质量等级要明示
   《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的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对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要求,执行该标准的食品除了标示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食品加工工艺是“冷加工”或“热加工”。又如,国家标准《绿茶》规定绿茶分成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且每个类别还需分等级,企业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企业必须按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不能想当然标注“特级”、“优级”。

名称必须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通则》和《规定》都强调了食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名称。在此基础上,《规定》对混合食品和“仿制品”的食品名称提出了专门要求。例如,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要阅读全文点击订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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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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