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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确认后须召回

时间:2008-05-14 09:16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浏览次数:
广州黄埔区此举开全省先河 不安全食品确认后至少7日内召回。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黄埔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率先开展食品生产溯源专项整治行动,并组织了全省首个食品生产溯源现场演练活动。食品生产企业在获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
电子杂志          广州黄埔区此举开全省先河

    不安全食品确认后至少7日内召回。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黄埔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率先开展食品生产溯源专项整治行动,并组织了全省首个食品生产溯源现场演练活动。食品生产企业在获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应立即主动召回。

    《黄埔区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试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获悉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以主动召回、责令召回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企业生产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但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还分为三级。对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实施一级召回。其余两级召回则影响逐渐减轻。

    该制度要求,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一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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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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