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把脉”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首部《食品安全法》(草案)自4月20日公布至今已收到近5000余条意见,专家、学者、监管人员及市民对该法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出台把食品安全问题前所未有地提到国计民生的高度。但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遇到这样一些疑问:《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其执行主体到底是谁?基层监管部门的经费、人力比较紧张,如何适应法律的需要提高其监管效率?
10倍、20倍的罚款能否真正震慑不安全食品生产者?
风险评估
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把脉”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9万食品经营者,更有数以百万计的食品从业人员。记者在广东、北京、云南等地看到,几乎每座城市及城镇都有成片的餐饮店、食品企业,路边饮食摊档更是数不胜数。
江苏省食品卫生监管专员陈伟秋认为,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从业门槛过低,诸多低层次从业人员充斥着食品生产及销售领域,他们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也给监管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不久,南京市民许莉向记者表示,虽然“红心鸭蛋”事件发生在两年前,但事发至今她从未吃过一颗鸭蛋。许莉说:“事件都过去两年了,目前国家权威部门的指导性报告仍未出炉,消费者依旧谈‘鸭蛋’色变。”
许莉的困惑在《食品安全法》(草案)里得到全新注解。该法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告知公众,将其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决策的重要依据。以“红心鸭蛋”事件为例,据专家检测、评估发现,一个普通人每天吃2000个“红心鸭蛋”才有可能致病,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对此并不知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陈君石表示,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社会上流传着各种不实言论,这些说法或多或少会带来社会恐慌,其实出现这一现象与我国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有很大关系。所谓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估某种食品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摄入者可能造成的伤害。而为体现检测、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相关工作应由科研机构独立完成,不应受外在因素影响。
惩罚性赔偿 抬高违法者成本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予以10至20倍处罚。此条款备受瞩目,它不但抬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而且是我国首次引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曾代理“齐二药”事件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在数年前曾提出国家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他看来,发生“红心鸭蛋”“齐二药”等重大食品、药品事件,不能按照以往惯例仅对违法企业予以简单处罚,因为个别违法企业即便罚上三五百万元,很难令其改过自新,他们很有可能卷土重来,继续做危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情。
记者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看到,其所涉及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对责任人员从业禁止。过去对企业的处罚主要从违法所得来计算,而该法草案则改成按涉值来计算,且处罚力度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幅度可以达到货值的10倍至20倍。
具体而言,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专供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达货值金额
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专家刘国华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违法者民事责任及受害者的索赔限度。食品行业及法律界多年一直呼吁应尽快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它是同补偿性赔偿责任相对应的一项制度,除了全面补偿受害人损失之外,还具有惩罚、遏制食品造假等不法行为的独特功能,甚至将某些不法者拒之门外或送上法庭。
不过也有人提出,草案所规定10倍、20倍罚款数额有些不切实际,恐怕难以执行下去,因为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零、散、乱的特点,大量餐饮摊贩成为监管难点,他们大多处于社会底层,某些处罚决定对他们来说是致命也是无效的。
江苏某餐饮店老板李广勇认为,即便某些不法食品经营者、生产者被揪住了“小辫子”,但如何统计其涉案值、危害范围等情况,的确存在一个难题,很多消费者即便上当受骗,也很少有人能尽快找商家索赔。而作为消费者群体代言人的各地消协、消委会,一直因其缺乏主体诉讼权利而被商家冷落。李广勇建议,若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引导、帮助消费者向违法者提出惩罚性赔偿,并尽量赋予消协、消委会诉讼资格,由其代替消费者打集体官司。
标准混乱 监管乏力有待破解
“八九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机构管不了一桌菜!”这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困惑所在。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之后,有不少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谏言,期望以新法出台为契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尽快结束过去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局面。
在2008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洪义曾算过“一笔”账:农业部门管初级产品,工商部门管流通,质检部门管加工企业,卫生部门管餐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协调……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结果是部门信息无法共享,浪费公共资源,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各部门之间则是相互推卸责任。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周云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仍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也没有明确解决之道。”专家们普遍认为,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食品安全最有效的监管方式便是统一、全程监管。因此专家及人大代表们纷纷建议《食品安全法》应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利,着力解决“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
记者从广州市卫生监督部门了解到,目前广州及其他城市基层卫生监督人力缺口较大,需要面对六七个人监管数千商家的尴尬局面。就在2007年广州“创建全国卫生城市”过程中,仍有不少小餐馆顶风开张与卫生监督部门打游击。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基层食品卫生监管人员建议,《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经费保障问题,目前基层监管、执法部门经费紧张,导致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时有发生。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食品安全标准”一词被多次提及,然而在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张志强看来,《食品安全法》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因为目前国内食品行业面临着标准短缺和相互打架的尴尬局面。
“标准的制定,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张志强向记者表示,我们必须针对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不涉及到食品中与健康无关的其他要素,这符合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有的职能定位。此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还必须满足我国公共卫生管理总体需要,必须与我国公共卫生政策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