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监管的决心。笔者认为,该草案最需要讨论的是比较宽松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与国家对食品市场严密的监管态度不协调。《食品安全法》应该建立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市场主体实行许可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草案第28条规定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有6项。但是其中对人的要求仅仅只有一项:"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比较而言,食品市场准入的物质条件容易,难在人力资源条件。显然,这与国家对食品市场内严密的监管态度不匹配。
《食品安全法》草案创新力度大,主要体现在:一是涉及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制度创新,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标准制定制度、独立检测人制度、地方政府第一责任制度等;二是对食品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三是突出了细节安全监管制度,如要求对食品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各环节查验主体资格和标准的安全验证;四是引进信息技术支持监管,如食品码动态管理制度等等。但是,无论法律有多么完备,责任体系有多么健全,食品安全责任最终都落脚在食品市场主体身上。且不说食品市场主体如何把这些法律规范落实到各工艺流程,仅仅就消化这么多的法律信息、技术信息而言,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我国当前的现实是人人消费食品,人人可以便利进入食品市场、生产经营食品。学习法律应是食品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食品安全法》草案也要求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承担普法义务。但是,如果对食品市场主体没有较好的法律转化确认机制,更多依靠外部普法机制和完备的市场监管机制,必然使食品安全效能大打折扣,守法经营很可能就会落空。譬如,食品经营者应该执行进货查验证照制度,对食品码类食品应该执行查验食品码制度,如果食品经营者对这些制度不了解,又怎么能够较好执行呢?
建立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应该提高食品市场从业人员准入的门槛。可以考虑对食品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对食品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前置审批制度;对食品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提高《食品安全法》的效能,才能使这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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