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食品的特殊性,依靠检测分析手段并不能完全排除食品的不安全性,也不能确保新食品在营养、口味和饮食文化习俗方面受到老百姓的欢迎,为了节约粮食,降低食品的食用和市场风险,减少社会资源不必要浪费,应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新食品预尝制度。
所谓预尝制度,就是所有新出厂食品和新上市食品(包括餐饮行业的新菜谱)都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风险评估、检验之前,由主管食品监督部门组织对食品进行预尝。预尝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统一食品的名称标识,一个特定的食品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标识名称,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和公认性。举例说明,某食品厂家开发一新食品为油炸银杏,拟注册商标为“不老果牌油炸银杏”,同时也是这一新食品的唯一标识名称,进入预尝程序的就是某一特定标识名称的产品。
预尝制度分为两个阶段,一块是专家组预尝,另一块为消费者预尝。类似于众听证制度,由主管部门在社会发布新食品预尝公告,确定一定的名额,让消费者自愿报名,报满为止。在预尝之前,申报的新食品必须经过安全性的初检。主管部门确定预尝对象时应充分虑及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消费阶层的代表性、年龄性别的代表性、生活区域与习惯的代表性,预尝时间可根据新食品的特性而确定。主要看预尝消费者对新食品的口感、消化感、舒适性、美味度及其工艺、配料的安全性,还有采购、食用过程与废弃物的无污染性。对保质型食品类,预尝方式主要是延伸预尝,确定一定的周期由预尝者在家中进行。即食型餐饮类,预尝方式可分为现场预尝和延伸预尝。延伸预尝主要是在家中或在集体食堂进行。
预尝终结,主管部门收集专家组与公众组的预尝意见,综合确定新食品的感性描述,一方面反馈给厂商,作为是否批量生产进入市场的考量;一方面备案作为授权专业机构风险评估与检验的参考。对于专家组与公众组预尝后一致意见说“不”的新食品,主管部门应当即予以否决,不得准其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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