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6日,省城市民李强和两位朋友到位于文化东路的一家湘菜馆吃饭。结账时饭店要求他支付3元钱的消毒餐具使用费,引起了他的不满。为讨个公道,当日下午,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了法庭,历下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2008年2月15日,历下区法院在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而就餐的环境不仅包括就餐的用具、店堂的布置,还包括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这些都构成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本。
餐饮业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的清洁餐具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而已。所以,餐饮业经营者无论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还是采用自己的餐具为顾客服务,都是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经营者提供的餐具均应符合卫生标准。
按法律规定,达不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不能使用的。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所以经营者再向顾客收费是不恰当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湘菜馆向原告李强返还消毒餐具使用费3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强表示基本满意,而被告代理律师齐敬水则表示,目前湘菜馆负责人对于一审判决还没有明确表态,是否上诉尚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