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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首日未见“鲜牛奶”“纯牛奶”面市

时间:2008-01-07 10:06来源:民营经济报 浏览次数:
《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实施的第一天,记者同期在多家超市证实,乳品企业按照新的标识标注规定重新标注的鲜牛奶和纯牛奶尚未面市。业内人士指出,昨天(1日)是禁鲜门终结的标志性日期,从此以后消费者被乳品厂家忽悠的风险将大为减少。新标鲜奶纯奶暂未现身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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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实施的第一天,记者同期在多家超市证实,乳品企业按照新的标识标注规定重新标注的“鲜牛奶”和“纯牛奶”尚未面市。业内人士指出,昨天(1日)是“禁鲜门”终结的标志性日期,从此以后消费者被乳品厂家忽悠的风险将大为减少。新标鲜奶纯奶暂未现身终端。

  早在2007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联名发出《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监管: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

  对此,多家企业回应记者,按照新规定标识标注的产品还没来得及投放终端,但随后就会有新标识乳品面市的。原有标签最长延期至今年10月。

  根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鉴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经申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多家企业表示,鉴于“禁鲜”之争已等告终结,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非“奶”原料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等乳制品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坚决查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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