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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正式实施《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07-12-21 09:51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 浏览次数:
近日,沈阳市将按照《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全市开始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办法》规定,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许入的范围为:全市农副产品批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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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沈阳市将按照《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全市开始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办法》规定,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许入的范围为:全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为:粮油蔬菜水果、畜产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检测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点抽检猪肉等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办法》还规定,对实行准入管理的品种,应是合法的生产厂家加工制作,有质量合格检验证明。生鲜肉类与活禽及禽类产品应有检疫合格证明。国家强制实行准入管理的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用醋,必须有质量安全标志。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具有品名、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卫生许可证等,商品标签、标志、内在质量必须相符。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商品,过期、失效、变质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要求的商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销售的其他商品等都严禁进入沈阳市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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