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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头塑杯灌装封盖机标准

时间:2007-07-24 15:03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303-91 三头塑杯灌装封盖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RBSR03-120三头塑杯灌装封盖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灌装酸乳、鲜乳、果汁等低粘度液体的排式塑杯灌装封盖机
电子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 1303-91
  三头塑杯灌装封盖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RBSR03-120三头塑杯灌装封盖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灌装酸乳、鲜乳、果汁等低粘度液体的排式塑杯灌装封盖机,其它型式的塑杯灌装封盖机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ZBY 99020 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GB 12073 乳品设备安全卫生
  QB 842.7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油漆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型式
  本产品为直线移动的链板工作台式灌装封盖机。
   3.2 型号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参数
  生产能力 100~120杯/min。
  灌装容量 100 ~ 250ml。
  热封温度可调范围 200 ~ 350℃。
  总额定功率 4.435kW。
4.2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3 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否则,制造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采用。
  4.4 塑杯和纸盖的形状尺寸应符合本产品的要求。纸盖平整,容易分张,热封性能良好,能在200~350℃热封温度可调范围1s之内热合,并且塑杯倒置后随承受灌装物质量而不泄破裂。
  4.5 单个灌装头的灌装误差不大于±1%。
  4.6 每个灌装头的滴漏量不大于灌装量的0.05%,
  4.7 产品正常运行时噪声不大于80 dB (A)。
  4.8 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 12073的规定。
  4.9 表面镀铬的零件应光泽明亮,镀层不得有脱落、发暗、粗糙不平等现象。
  4.10 表面氧化处理的零件应色泽均匀一致,不得有明显的斑点。
  4.11 物料缸和料管的焊缝质量应保证物料不渗漏,焊缝表面平整。
    4.12 不允许润滑系统中的润滑剂污染物料。
  4.13 气控管路不应有泄漏。
  4.14 产品应装有保证正常运行的联锁装置。
    4.15 产品应装有自动进料和物料缸液位控制装置。
   4.16 油漆应符合QB 842.7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试验应在产品正常运行状况下进行。每项试验当第一次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再进行两次复试,并且复试的两次结果都应合格,否则此项试验结果为不合格。
  5.2 每项试验的介质如无特别规定,应采用工作介质作为试验介质。
  5.3 灌装误差
  5.3.1 三个灌装头分别试验灌装误差。若三个灌装头的灌装误差都合格。即产品的灌装误差合格。
  5.3.2 单头灌装头灌装误差试验
  在同一灌装头上随机抽取100杯已灌装物料的塑杯作样本,每杯放在天平上称量并记录,然后按(1)式计算样本平均值 ,按(2)计算均方差δ,按(3)计算灌装误差Gw。
  式中: Gw —— 灌装误差,%。
  5.4 灌装头数的滴漏量
  观察连续灌装100~120杯期间三个灌装头分别在灌装间隔时的滴漏滴数,诸出滴漏质量,然后与所灌装物料的质量相比。
  5.5 电功率消耗
  用三相功率表测试,数值应不大于总额定功率。
5.6 噪声
  按GB 3768的规定测试噪声的声压级。测量表面的选择应按GB 3768第6.1b条的规定。
  5.7 油漆
  油漆表面按QB 842.7第6章的规定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产品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本标准 4.2, 4.3, 4.8~4.16条的要求,对产品的加工、装配、外观、安全卫生及铭牌等进行检验。
  6.2.2 每台产品装箱前,应进行空运转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2h,并在空运转时对生产能力、本标准4.12~4.14条进行检验。
  6.2.3 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完成或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二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后,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
  6.3.3 按生产批量的10%进行抽样,但不少于1台。
    6.3.4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本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应加倍抽检,仍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制造日期。
  e. 主要技术参数;
  f. 电机功率。
  7.1.2 包装标志
  7.1.2.1 包装箱外应有清晰、整齐的标志,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名称;
  c. 出厂编号;
  d. 箱体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e.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f. “小心轻放”“起吊指示”“向上”及包装年月等字样和标志
  7.1.2.2 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应符合JB 2759的规定。
  7.2.2 每台产品应随带下列文件:
  a. 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
  c. 装箱单。
  7.3 运输
产品整体包装或分件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装载及运输的要求。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有仓库内,避免与氯化物共存。
  8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到用户之日起12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使产品损坏和不能正常运行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更换和修理产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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