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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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9)
时间:2007-12-05 10:11来源:海关 浏览次数:
第八十三条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
第八十三条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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