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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明确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

时间:2007-01-01 08:00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浏览次数: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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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药两用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三、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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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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