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肉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
建立与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精神,北京肉类食品协会决定组织开展北京肉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以加快推进北京肉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北京肉类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保障北京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促进北京肉类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与实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特制定本细则。
1.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有下列愿望的所有涉及肉类食品加工的工业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屠宰企业与熟肉制品企业等:
a)有意愿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肉类食品生产企业;
b)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诚信方针的肉类食品生产企业;
c)进行自我评价并作自我声明、寻求食品工业企业相关方对其符合性的确认的肉类食品生产企业;
d)寻求外部对其自我声明的确认的肉类食品生产企业;
e)寻求外部对其诚信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审核(或注册)的肉类食品生产企业。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和肉类食品相关的组织,包括:食品辅料供应商和检测机构。
1.3原则
北京肉类食品工业相关企业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诚信管理体系,并将相关要求和诚信管理体系的范围形成文件。在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实施该体系过程中逐步建立诚信策划机制、体系运行机制、检查改进机制、评价公示机制。
1.4诚信方针
北京肉类食品工业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定诚信方针,确保其满足:
b)适合肉类食品工业企业生产、服务、安全和保障的要求;
c)具有完善的失信预防和持续改进;
d)可以为诚信目标和指标提供方向;
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
f)传达到相关人员;
g)能为社会公众所获取。
1.5 编制说明
1.5.1本细则是开展北京肉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与实施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北京肉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全过程。
1.5.2 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可作为本细则的附件,适用于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2 组织策划
2.1 基本保障
肉类食品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为本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基础设施和财力等。
2.2 目标方案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针对其内部有关组织机构和职能,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诚信目标、方案和指标。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在建立诚信目标时,应符合诚信方针,并考虑:
a) 重要诚信因素;
b) 适宜时,制定量化指标;
c) 财务、信用状况;
d) 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2.3 职责权限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有效开展诚信管理,对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内部责任追求、内部失信预防与惩戒公示等制度,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最高管理者应任命诚信责任人、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授信权限,以确保:
a) 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诚信管理体系;
b) 报告诚信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c) 协调处理相关方投诉;
d) 负责内部诚信信息管理。
2.4 文件系统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对本细则和诚信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
诚信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诚信方针、目标和(或)指标;
b) 对诚信管理体系涵盖范围的描述;
c) 对诚信管理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描述的相关文件或查询途径;
d) 对诚信因素实施有效管理及控制所需的管理文件和记录;
e) 其他。
2.5 教育培训
肉类食品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诚信教育机制,确保自身及其员工具有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障全员和代表企业工作的人员具有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安全管理和相应规定的资质与能力。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提供与诚信管理体系有关的培训,包括对食品质量安全和诚信体系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员工理解:
a) 诚信方针和诚信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
b) 个人在诚信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 个人对企业诚信的影响以及个人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 违背诚信规定的后果;
e) 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2.6 社会责任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以多种方式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完善诚信管理体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以充分满足:
a)提供安全的食品;
b)依法纳税;
c)依法执行劳动合同、保险;
d)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要求;
e)合同履约情况(仲裁机构仲裁的违约记录);
f)公共安全。
适用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惠农、扶贫;
b)将社会责任传达、影响到相关方;
c)慈善救助、公益捐赠;
d)文明传承教育及其他公益活动。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2.7 诚信文化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开展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诚信文化建设应包括:
a) 质量安全责任感;
b) 企业价值观;
c) 员工归属感、荣誉感;
d) 企业团队精神;
e) 企业诚信环境;
f) 与相关方的关系等。
3 通用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时,应识别其生产、服务、安全和保障活动中与诚信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要求,并及时获取这些要求,确保有效,确保这些要求应用于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
3.1.2 通过内部制度的确立,确保诚信管理从策划、采购、生产、储运、营销到服务等全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3.2 诚信因素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因素识别程序。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诚信管理体系时,应充分考虑诚信因素。诚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现实生产条件相适应的生产资质经营资格,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认证,确保真实有效。
b) 建立完善的生产所用物料(原辅料)的购进、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和台账。具备采购计划、清单、合同、原辅料、包装物技术标准等采购文件。
c) 对供方规定资质要求并进行审核、建立供方资格审查表。定期对供方进行复审评价,建立供方年季度复审表。
d) 做好原辅料的质量检查保障工作。原辅料与包装器材均建立入厂验证记录,留存供方质量检验报告单或原料进厂质量检验报告单。具备有效防护设施、专人管理、存放物标识明显和原辅料及包装器材出入台账的专用贮存库。
e) 确保岗位工作人员技能符合岗位资格要求,有从业资质要求的应持证上岗,建立职工诚信记录档案。确保职工的健康,建立相关人员的健康档案。
f) 厂房车间的建设与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卫生规定;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操作按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具有封闭性,并定期消毒;更衣室要与车间相连,出入口有消毒措施;保持良好通风;照明设施符合生产、检验要求。
g) 根据工艺流程需要,配置相应的生产设备,有完整的生产设备档案;有使用、维修、保养制度,有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h) 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对关键工序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对参数监控数据保存记录归档。
i) 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符合其产品真实属性。
j) 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检验能力和实验室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相应检验标准的产品检验规范;检验数据真实、齐全,出厂的产品有质量合格标识。
k) 产品的存放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有储存管理制度;有完善规范的储存记录。
l) 车辆、工具和运输状况符合作业规范,能保证产品及包装不受损坏和污染。
m) 具有完善销售记录,建有客户档案;广告宣传、市场推销等行为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n) 建有顾客投诉及处理记录、退换货管理规定、调查消费者的需求并进行改进的记录。
诚信因素识别程序应形成文件,并适时予以更新。
3.3 信息交流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形式。
a) 实施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
b) 实施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 保证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d)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信息交流记录。
3.5 记录控制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诚信记录,用来证实对诚信管理体系及本细则要求的符合,适用时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关键岗位人员诚信行为等诚信档案。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规定诚信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留存和处置。
诚信记录应真实可靠,标识明确,并具有可追溯性。
3.6 运行控制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根据诚信方针、目标和所确定的诚信因素,建立、实施并保持运行控制程序,以确保:
a) 诚信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b) 在程序中明确运行细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等;
c) 必要时,将运行控制程序通报相关方。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3.7 应急准备和响应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以应对可能对诚信造成影响的紧急情况或事故,采取产品追溯、召回和上报制度等有效措施,预防或减少因失信产生的影响。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定期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进行程序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定期演练上述程序,并保持相关记录。
4 检查改进
4.1 监测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可能具有失信影响的关键特性进行监测。程序中应规定监测诚信绩效、适用的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信息。
监测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合规情况;
b) 过程控制;
c) 产品质量;
d) 履约情况;
e) 财务状况;
f) 企业形象。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确保所用的监测设备经过检定或校准,并予以妥善维护,且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用于交易的数据,应在顾客的视野内或得到有效交流。
4.5.2不符合识别、纠正、预防及信用修复
为识别不符合(包括体系、产品、行为等),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对体系运行监督检查,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程序应满足:
a) 识别和纠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减少失信所造成的影响;
b) 对不符合进行调查,确定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再发生;
c) 措施的适宜性、有效性;
d) 对诚信影响程度的评价;
e) 信用修复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失信事件性质和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相符。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4.5.3内部核查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内部核查程序,确保对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内部核查,以满足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与更新。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明确内部核查员与职责,确定核查细则、要求、范围、频次和方法。核查结果应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内部核查策划、结果、报告等相关记录。
5 评价公示
5.1合规性评价
为了履行遵守法定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诺,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定期评价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和员工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并注意最新法规、政府规定政策的时效性。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5.2体系评价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对诚信管理体系的评价,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体系评价的输入应包括:
a) 内部核查和符合性评价的结果;
b) 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包括顾客抱怨,信贷信用,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
c)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绩效;
d) 信用修复及其他改进措施的状况;
e) 上一次体系评价的改进措施。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5.3 征信评价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应收集内部和外部诚信信息,以验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持续改进。适宜时,实施第三方评价。
5.4 声明
肉类食品工业企业可对诚信管理体系有关评价结果进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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