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食品包装纸不得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废纸作原料。
4.4.2 食品包装纸不得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有影响的化学助剂。
4.4.3 食品包装纸必须符合表4、表5规定。
表 4
───────────────────┬─────────────
项 目 │ 指 标
───────────────────┼─────────────
铅(以Pb计),mg/kg │ ≤ 5
砷(以As计),mg/kg │ ≤ 1
荧光性物质 │
254nm及365nm │ 合格
脱色试验(水、正己烷) │ 阴性
───────────────────┴─────────────
注:摘自GB 11680─89规定表1。
表 5
───────────────────┬─────────────
项 目 │ 指 标
───────────────────┼─────────────
大肠菌群(个/100g) │ ≤30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
───────────────────┴─────────────
注:摘自GB 11680─89规定表2。
4.5 外观质量
4.5.1 纸张不许有明显的云彩花、折子、皱纹、残缺、破损、裂缺、裂口、孔眼以及
严重突起的砂粒、硬质块、浆疙瘩等影响使用等纸病。
4.5.2 纸张的切边应整齐、洁净。
4.5.3 纸张的纤维组织均匀。
4.6 有下列情况者为二等品,但不得同时超过两项。
4.6.1 定量超过允许误差±2%以内者。
4.6.2 白度低于规定2%以内者。
4.6.3 裂断长低于规定10%以内者(只适用于Ⅱ、Ⅲ型纸)。
4.6.4 耐破度低于规定10%以内者(只适用于Ⅲ型纸)。
4.6.5 尘埃超过规定20%以内者。
4.6.6 双面光纸必须两面平滑,单面光的纸,光面应有较好的光泽,纸张不应有显著
的色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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