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击·依法严惩·促进监管——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多项罪名严厉打击
问:人民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怎样?同样是生产伪劣食品,为什么罪名不同?
答: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触犯了多个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究竟如何定罪,要看所犯罪行与哪项罪名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问: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哪些特点?原因何在?
答:第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技术研发要下大力气。只有检测、鉴定假冒伪类产品、食品的技术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降低案件查处难度。
挂牌督办大要案 司法建议补漏洞
问:人民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准确实施,于2010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
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通过挂牌督办、及时指导、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效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正确适用法律。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有方式。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合理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漏洞、查处不够严等问题,及时指出相关部门工作管理中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严惩失职渎职犯罪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问:法院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一步将有哪些重点工作?
答: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保持增长的态势。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
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我们将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一步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罪犯财产,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保障受害人的经济权益。
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等重要案件。
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都为个体工商户。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带样品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对样品进行试验、推销。肖兵和陈玉伟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出售给收猪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良好后,将信息反馈刘襄、奚中杰。此后,刘襄等人开始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以及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后单独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共14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肖兵从刘襄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1300余公斤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陈玉伟从刘襄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淀粉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仍协助刘襄从事购买原料和盐酸克仑特罗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五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被分布在八个不同省市的生猪养殖户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对人体的危害,被国家明令禁止,刘襄、奚中杰仍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销售,肖兵、陈玉伟积极参与试验,并将盐酸克仑特罗大量销售给生猪养殖户,刘鸿林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及其恶劣,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均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
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张北县鹿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无业人员孙学丰联系代文明,表示要购买代文明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过保质期要求更换包装。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学丰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孙学丰、代文明明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属伪劣产品,仍销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学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起,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盛禄公司所生产的玉米馒头均检出“柠檬黄”成分,系不合格产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共生产并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面馒头金额共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售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面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叶维禄系主犯;徐剑明、谢维铣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剑明、谢维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疏于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合格证明,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此外,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有关合格证明。
裁判结果: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大量未经检疫、消毒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食品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职责大小,所开证明涉及生猪数量,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法:食品安全案件增长明显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中国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24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案件数量明显增长,查处难度日益加大;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触犯了多个罪名,法院在审判时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等三大特点。
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民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中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据悉,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保持增长的态势。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
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法院将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一步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罪犯财产,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保障受害人的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