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四川广元苍溪县法院获悉,该县6名男子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苍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张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一个月零十天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罚金8万元、5万元,判处李某等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6名男子之前在龙山镇从事“川明参”(又名沙参)经营活动,为卖个好价钱,将库存川明参用“工业硫磺”熏制后对外销售,造成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对人体危害极大。2011年4月,刘某等人分别将当地生产的川明参(沙参)大量收购库存后,用“工业硫磺”熏制后色彩光泽,保质期长,运到外地销售,被当地群众举报,该县工商部门分别对刘某等人在地下暗箱操作熏制的4500公斤、3000公斤、2500公斤不等的川明参送往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二气化硫含量分别为2098mg/kg、2274mg/kg,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要求。人如果食用这种川明参后,会给人体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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