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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时间:2012-05-25 09:31来源: 浏览次数: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008年11月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全文如下: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
杂志专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008年11月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全文如下: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信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信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信息;
  (二)暂停生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信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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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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