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解释,我国每年新出生婴儿约1500万名,其中部分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喂养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生命早期或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主要来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必需成分参照正常足月婴儿需求制定。由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能量、营养素需求与正常足月婴儿相比有较大差别,需要按照标准对能量、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他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据介绍,该标准的制定,不仅突出了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安全性要求,也特别兼顾他们的特殊营养需求。由于我国缺乏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经验,在标准和问答制定过程中,制定机构还参考和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内外权威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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